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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把“官员自杀”当作反腐成果

来源:潮阳民艺 作者:郑生 时间:2012-11-06 Tag: 点击: 2

不能把“官员自杀”当作反腐成果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□郑生

近几年来,一些媒体曾先后报道有多名领导干部、甚至是高级领导干部自杀的消息。一些网上论坛转载时冠以“特大喜讯”、“弹冠相庆”之类的说法。即使那些自杀者真的有犯罪行为,那么,他们的自杀难道就是“可喜可贺”的吗?就党纪国法而言,有犯罪行为的官员“浮出水面”毕竟是令人高兴的。因为这说明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又取得了成果,法律尊严又一次得到维护。然而,这并不等于说,有犯罪行为的官员自杀也是令人高兴的。

这是因为:一方面,官员腐败失去生命并非反腐败斗争目的之所在。一个官员腐败了,他理应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。此外,我们还希望他在受惩处的过程中能对自己所犯错误有较深刻的反省,真正意识到自身的腐败给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,能正视自己人生道路上的这一曲折,既不自馁也不自弃,在接受改造后能成为社会有用之人。其实,我们对腐败分子进行惩处是一种挽救和帮助。虽然依据现有的法律,要剥夺一部分犯罪者的生命,这并不是司法目的之所在。老百姓因贪官受到惩处感到高兴是可以理解的。但他们面对一个个活生生的生命消失时却能感到“由衷的高兴”吗?这种现象难道不是可悲的吗?不管出于什么理由,也不管是针对什么人,但当一个个生命失去时,都不应被视为是值得“欣喜”之事。

另一方面,腐败官员的自杀使接下来的调查难以开展,甚至对某些腐败案件的查处就此打住,没有下文。在日益复杂的官场腐败中,有这样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,腐败的团伙化,即结成“腐败生死同盟”,谁出了事,就由谁顶着,不准出卖其他人。一旦出了问题,要是这个人死了,那么他家里的事则由其同伙包下来,以一个人的生命去换取整个家庭或者“腐败同盟”的利益。哎呀,这种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哪!

我们的结论是,即使是“腐败嫌疑者”自杀了,纪检部门也应想方设法将案件严查到底,将其搜刮的钱财查个水落石出,上缴国库,而决不能让“腐败自杀者”的子女们去享用。

今年11月8日,中国共产党将召开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,这是一次具有承前启后、继往开来的重要会议。各级党组织应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,保持党的纯洁性,以崭新的精神风貌迎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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